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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(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)。
行政复议的范围
  1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决定不服的。
  2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有关执照、许可证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、吊销的决定不服的。
  3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。
  4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集资、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。
  5、认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,或者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、登记有关事项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不作为行为。
  6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行政复议程序
  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,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

   1、 申请:
   (1)申请人:依照《行政复议法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申请人。 同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。申请人、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。
   (2)申请方式: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以口头申请;口头申请的,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、复议请求、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。
   (3)申请机关:对工商行政管理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复议;对分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;对市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向国家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。
   (4)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行政复议,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,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,不得申请行政复议。

   2、受理:
   (1)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,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,对不符合《复议法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,决定不予受理,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   (2)对符合《复议法》规定,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,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。
   (3)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;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:
  a)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  b)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;
  c)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,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,决定停止执行的;
  d)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。
   (4)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,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。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,提出书面答复,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、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。申请人、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文件材料。

   3、决定:
   (1)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;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。情况复杂,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,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,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;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。
   (2)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,申请人要求撤回行议申请的,经说明理由,可以撤回;撤回复议申请的,行政复议终止。
   (3)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,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,听取申请人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。
   (4)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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